最高法院提审,“小i机器人”专利复活,苹果公司再陷侵权风波?【附文字版判决书】
2009.07.22
“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授权
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申请日为2004年8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7月22日。现专利权人为智臻公司。
2012.09
智臻 诉 苹果公司侵犯专利权
2013年3月27日,上海一中院就原告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进行了预备庭审理;7月2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12.11.29
苹果公司向专利复审委申请“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权无效
请求理由:权利要求1、3至8、9、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3.09.03
专利复审委作出21307号决定,维持“一种聊天机器人”专利权有效
维持200410053749.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该案入选专利复审委员会2013年度十大案件。
2014.07.08
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21307号决定有效
2015.04.21
北京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国知局决定
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84号行政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权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该案入选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6.04.01
上海一中院裁定驳回智臻公司侵犯“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权起诉。
上海一中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先行裁驳、另行起诉”新规,裁定驳回智致公司的起诉。
2016.12.28
最高法院裁定提审“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案
2020.03.27
最高法院判决:苹果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影响“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权的创造性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2935号行政判决;
2. 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84号行政判决。
2020.**.**
智臻公司何时再重新启动苹果公司侵犯“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权诉讼?
具体内容:
一、苹果公司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1. 权利要求1、3至8、9、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 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 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4. 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5. 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6. 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第一次口审,苹果公司当庭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是:
1. 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涉及权利要求1至11;
2. 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4. 权利要求1、3至9、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 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及附图
三、决定及判决
专利复审委:维持专利权有效。
合议组:杨克菲、刑文飞、程华、李卉、武磊。
一审法院(北京一中院):维持被诉决定。
合议庭:张晰昕、卓锐、姜颖、陈文煊、袁伟。
二审法院(北京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合议庭:刘庆辉、焦彦、马军。
再审法院(最高法院): 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合议庭:郎贵梅、夏君丽、马秀荣
判决书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最高法行再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8号7层。
法定代表人:朱频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88号C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GeneDanielLevoff,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宁,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磊,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29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5)知行字第14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日开庭审理本案,智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频频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斯伟江、袁洋,苹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宋海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磊、万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申请人为上海赢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袁辉,现专利权人为智臻公司。针对本专利,苹果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苹果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苹果公司诉称:
(一)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1.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过滤器将用户语句区分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发送给游戏服务器处理,并且说明书也没有公开查询模块或者对话模块可以和游戏服务器相交互,因此如何连接游戏服务器并未公开,被诉决定关于实现游戏功能公开充分的事实认定错误。
2.说明书没有记载过滤器如何实现区分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其仅仅表明了一种愿望和结果,没有给出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的技术手段,例如,难以辨识UTF-8编码语句具体为格式化语句抑或自然语句。
3.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如何实现网络学习扩充对话数据库的具体技术手段,即便如被诉决定所认定的网络学习扩充对话数据库属于现有技术,也应当写入说明书。
4.说明书仅仅提出了精确搜索的设想,却没有给出实现精确搜索的具体实现方式。
5.说明书中未公开人工智能服务器检索对话数据库并选择最合适的应答语句的具体方式,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本专利中没有公开的内容解读到说明书中,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权利要求1、9所限定的“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和权利要求1、11所限定的“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的技术特征不清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权利要求1和9中缺少人工智能服务器对应数据库扩充方式,即“一是人工添加,二是与用户对话过程中学习,三是网络学习”,因而缺少实现拟人化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本专利有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不仅在形式上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在实质上也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中“游戏服务器”的记载与说明书不一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中“过滤器”“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数据库”的特征、权利要求9中“用户找到联机的聊天机器人”的特征、权利要求10中“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的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五)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被诉决定关于附件1没有公开“过滤器”的事实认定错误,具体而言该决定关于附件1的“一般性聊天是格式化语句”与其所认定的“不相匹配的是自然语句”相矛盾,该决定关于“不相匹配的自然语言是不能到达工具箱128、运行与模板相关联的一般性聊天子例程”的事实认定错误;该决定关于“相匹配的则运行构造子例程即实现个人消息部分查询,游戏及一般性聊天等功能,也就是附件1中执行人工智能、查询和游戏服务器功能的均是相匹配的格式化消息”与其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认定不一致;外,智臻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中已经认可过滤器属于公知常识,附件1中也需要进行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的区分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
(一)对于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及其某些术语的理解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认知能力,并将专利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坚持被诉决定中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评述。
(二)就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言,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过滤器及其相关功能,也不存在得出过滤器及其相关功能的启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其相对于附件1具有更加显著的技术进步,过滤器区分格式化语言与自然语言,通过人工智能服务器的辨识和语法分析功能及其对应数据库的扩充维护功能,使对自然语言的处理更加智能化,即达到更好的智能聊天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该决定。
智臻公司述称: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且应用本专利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已经取得商业上的巨大成功,本专利具备创造性,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诉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7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申请日为2004年8月13日,现专利权人为智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一个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一个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通讯模块,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其特征在于,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并且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用户包括使用短信平台的用户,该使用短信平台的用户根据与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签订的通信协议通过短信的方式与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聊天机器人设置有对话模块和查询模块;对话模块和查询模块一端共同连接在过滤器上,以接收经过过滤器区分后的语句;另一端则连接在各自相对应的服务器上;对话模块连接的是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模块连接的是查询服务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对应的数据库为对话数据库,该数据库的数据来源有三部分组成:人工添加部分、对话过程中用户教话添加部分和网络学习添加部分。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对话数据库的数据来源中,采用了一种自我学习的方式,该数据库不仅可以通过聊天机器人与用户对话的过程进行自我学习,还可以通过英特网网络学习的方式,不断扩充自己的数据库信息。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查询服务器对应的数据库为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的数据来源有三部分组成:自建信息库部分、与专业内容服务商合作部分和网络精确搜索部分。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信息数据库的数据来源中,采用了一种精确搜索功能,可以快速、精确地搜索到用户所需要的信息。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据库还包括有一个用户数据库,该数据库中记录了用户基本资料、访问记录、自定义菜单、用户定制信息,并可以随时添加新的用户数据资料。
9.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与机器人聊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用户找到联机的聊天机器人,并通过即时通讯平台发送对话语句,即时通讯平台将该对话语句传送给与其相对应的通讯模块,通讯模块再将这种对话语句转送至过滤器,过滤器通过对该语句的判断后再转送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依据其相应的数据库对该对话进行答复后转通讯模块发送给用户。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过滤器传送对话信息至查询服务器时,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查询服务器首先对信息数据库的自建信息库部分进行搜索,如果没有找到相应的数据,再访问与专业内容服务商合作的信息库部分,如果还是没有找到相应的数据,最后才使用网络精确搜索部分的信息库。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对话语句在数据流向上包括有如下步骤:用户找到联机的聊天机器人,并通过即时通讯平台发送对话语句;聊天机器人的通讯模块收到通讯模块发出的对话语句后转送到过滤器;过滤器判断该语句是否为格式化命令语句;若是,送查询模块,连接查询服务器和相应的信息数据库,获得返回结果后转通讯模块发送给用户;若否,送对话模块,首先试图转化为格式化命令语句,若转化成功,送回过滤器,若否,送对话系统,连接人工智能服务器和相应的对话数据库,取得回复语句以后转通讯模块发送给用户。”
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2-24行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用户可以和机器人聊天,但得到的是十分拟人化的对话,除了交互式的对话,更可以‘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询信息、做游戏等”;第3页第15-18行记载:“用户1输入一句子在即时通信平台并通过网络传送给聊天机器人9,经通信模块21接收后送到过滤器22,进行是否为格式化命令语句的判断;如果是格式化命令语句,即送到查询模块4处理,如果是一个自然语句,则送到对话模块23处理”;第3页第20行记载:“一般查询模块24连接到一个或多个查询服务器”;第3页第25行记载:“对话模块23连接到人工智能服务器”;第4页第4-6行记载:“这三种维护方式使得对话数据库十分丰富,建立了庞大的对话数据库,结合人工智能服务器3强大的辨识与语法分析功能,即结合人工智能和自然语言处理,机器人具有了一定的智能”;第4页第21行到第5页第3行记载:“机器人的查询与传统的搜索引擎的广泛搜索不同,提供一种精确搜索(也可称为目标搜索、Target Searching),这样用户可以快速的通过机器人查询他们想要的信息,机器人甚至可以根据用户的爱好和习惯主动发送给他们喜欢看到的信息”;第5页第7-9行分别记载:“在机器人中我们特别倡导互动性,机器人可以实现以下互动游戏(智力闯关、智力问答、24点、猜数字等)”。
苹果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至8、9、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附件1至4作为证据,包括:
附件1:公开号为US2003/0182391A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79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9月25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57751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1日;
附件3:公开号为WO2004/049306A1的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36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6月10日;
附件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128870的检索报告,其委托日期为2012年11月2日。
其中,附件1除公开了被诉决定中认定的有关内容外,还公开了以下内容:附件1说明书第11页第0077〕段公开了“如果预定模板列表中没有剩下未检查的模板,并且没有发现输入与任何预定模板相匹配,则聊天机器人125退出循环,并且命令225向用户100发送一般性消息,例如‘我不明白您在和我说什么’,或者一条与输入语句相关的随意对话”。说明书第13页第0091〕段以及图3公开了“在程序中的步骤300处,发现用户100经IM118发送的输入与预定模板之间的匹配。步骤30连接到命令305,命令305调用与匹配的预定模板相关联的子例程。命令305分支到两组功能和模块:第一组306,其包含个人信息管理器子例程;以及第二组308,其包含广泛多种其他使用子例程。块310和315表示个人信息管理器的模块,并且图3的块320-395表示在本发明的当前优选实施例中的还与预定模板相关联的其他使用功能和模块的示例”。说明书第21页第0204段公开了“响应于用户100发出的诸如‘您好?’的消息,聊天机器人125整合诸如‘我很好,您呢?’的回答”。
2013年5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第一次口头审理。苹果公司当庭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涉及权利要求1至11;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至9、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智臻公司当庭提交了反证1-5。
2013年8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第二次口头审理。
2013年9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该决定认为: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被诉决定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二)证据的认定
附件1至附件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规定的现有技术使用。
苹果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口头审理时当庭补充的无效理由超出了自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理由不予接受。
智臻公司提交的反证1至反证4无法证明其与本专利技术方案之间的关联性,且其提交时间超过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因此对反证1至反证4不予接受。另外,依据本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可以理解并解释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用术语,因此本决定中对于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提交的反证5.1至反证5.3亦不予采纳。
本案审查适用第三次修正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针对苹果公司提出的本专利实施例没有给出如何利用游戏服务器5来实现游戏功能的无效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1-14行记载了“聊天机器人9本质上是一个或若干个机器人服务器2,其中设置有通讯模块21、过滤器22、对话模块23、查询模块24,其一端连接用户1,另一端连接人工智能服务器3和/或查询服务器4和/或游戏服务器5”,如本专利附图1所示,即实施例中公开了用户通过机器人服务器2连接到游戏服务器5。另外,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7-行记载了“在机器人中我们特别倡导互动性,机器人可以实现以下互动游戏(智力闯关、智力问答、24点、猜数字等)”。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上述记载内容能够实现,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对话,该聊天机器人的另一端连接游戏服务器,根据聊天机器人识别的对话内容,用户就可以利用游戏服务器实现以文字互动为基础的游戏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能够实现本发明利用聊天机器人系统的游戏服务器互动游戏的功能。
关于如何理解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以及过滤器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从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可知,格式化语句是格式化的命令语句的简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知识可以理解,本专利中的格式化语句是人机交互中的具有一定格式、通过计算机可以执行的语言形式,通常体现为基于规定格式的命令语句;而自然语言是与格式化语句相对的一种语言形式,通常体现为基于通俗对话的交互式语句。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的含义是清楚的。其次,对于过滤器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的手段,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5-18行记载了“用户1输入一句子在即时通讯平台并通过网络传送给聊天机器人9,经通讯模块21接收后送到过滤器22,进行是否为格式化命令语句的判断;如果是格式化命令语句,即送到查询模块24处理,如果是一个自然语句,则送到对话模块23处理”,由此可知,说明书中提供了过滤器以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作为判断对象进行处理的方案。同时,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图3中给出的“天气:上海”这个格式化语句的示例可见,对于这些格式化语句,利用现有技术中简单的字符串处理函数,或者用表达式匹配的方法,就可以准确解析出命令和参数的值。例如,过滤器可以找到格式分隔符“:”,然后取前面“天气”为命令,后面的“上海”为参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清楚的了解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的语言形式的情况下,根据说明书中给出的实施例完全可以设置出能够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的过滤器。
为了实现拟人化的交互对话,本专利说明书中第3页最后1行至第4页第7行中记载了人工智能服务器的对话系统有维护对话数据库的功能,说明书中给出三种扩充对话数据库的方式即人工添加、与用户对话过程中学习和网络学习,并具体说明了其实现手段,如“可以是记住数据库中人工添加的标准回话来答复,也可以向用户学习,更可以不断学习网络上新出现的词汇与语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对话数据库可以以三种渠道增添新出现的词汇或语句。对于通过网络学习来扩充词汇的功能,可以利用现有技术中的计算机技术,从相关的网络网页中浏览、辨识、下载存储词汇和语句,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2-24行记载了“该信息数据库7有三部分组成,一为自建信息库,问答形式一为精确搜索库(也称目标搜索)进行网络信息查询,一为使用专业内容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查询服务”,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1行到第5页第3行还记载了“机器人的查询与传统的搜索引擎的广泛搜索不同,提供一种精确搜索(也可称为目标搜索Target Searching),这样用户可以快速的通过机器人查询到他们想要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精确搜索与传统的搜索引擎相比提供了更为精确的搜索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构建更精确的搜索数据库并结合和扩展现有技术中的搜索方式就可以实现本专利的精确搜索。
对于对话系统如何可以访问对话数据库并选择最合适的应答语句,如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最后1行至第4页第7行所述,人工智能服务器的对话系统具有维护对话数据库的作用,人工智能服务器具有强大的辨识与语法分析功能,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利用现有技术方法对输入语言进行处理和分析,并和对话数据库中的对话进行语义匹配,找到最为匹配的回答作为机器人的回答发送给用户以实现人机交互。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判断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认知能力,结合说明书整体公开的内容来看。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中的全部内容能够理解、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则说明书的公开是充分的,相应的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能够实现的。因此苹果公司提出的上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至11的技术方案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对于苹果公司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上下文及对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可以明确用户语句在经过滤器判定后应被转发到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中的一个,具体转发到哪个服务器要看过滤器对用户语句的判断结果,依据判断结果的相关性将用户语句发送到不同的服务器,“相应的服务器”是指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中的一个服务器,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的服务器”是清楚的;根据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可知,格式化语句是格式化的命令语句的简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知识可以理解,本专利中的格式化语句是人机交互中的具有一定格式、通过计算机可以执行的语言形式,通常体现为基于固定格式的命令语句,而自然语言是与格式化语句相对的一种语言形式,通常体现为基于通俗对话的交互式语句。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的含义也是清楚的。综上,苹果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至8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苹果公司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9不清楚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9中记载了“用户找到联机的聊天机器人,并通过即时通讯平台发送对话语句即时通讯平台将该对话语句传送给与其相对应的通讯模块,通讯模块再将这种对话语句转送至过滤器,过滤器通过对该语句的判断后再转送至相应的服务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记载可以清楚的确定,该语句是指“用户对话语句”,过滤器是对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发送的对话语句进行判断;另外权利要求9为使用如权利要求1至8中的聊天机器人系统的聊天方法,根据权利要求1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可知,过滤器对用户的对话语句进行“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的判断,因此“过滤器通过对该语句的判断后再转送至相应的服务器”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另外,权利要求9中记载了“过滤器通过对该语句的判断后再转送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9的上下文及对权利要求9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可以清楚地知道用户语句在经过滤器判定后应被转发到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中一个,具体转发到哪个服务器要看过滤器对用户语句的判断结果,依据判断结果的相关性将用户语句发送到不同的服务器。“相应的服务器”是指人工智能服务器、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中的一个服务器,因此苹果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引用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10至11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11中的“格式化命令语句”,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权利要求的上下文及对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可以理解,其中的格式化命令语句是人机交互中的具有一定格式、通过计算机可以执行的语言形式,是与自然语言相对的一种语言形式,其在权利要求11中的含义是清楚的,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1保护范围的不确定。
综上所述,苹果公司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涉及一种网络交互式对话系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聊天机器人,用户可以和机器人聊天,得到拟人化的对话,更可以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找信息、做游戏等。为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如下特征:一个用户、一个聊天机器人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通讯模块,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过滤器用来区分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其中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机器人对话,通讯模块、过滤器以及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共同实现了用户和机器人聊天、“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找信息、做游戏等发明目的,而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则是使得到拟人化的对话的发明目的得以实现的技术特征,苹果公司所说的对话数据库即为人工智能服务器的对应的数据库,如说明书所述,通讯模块用来接收来自于各种方式的用户语句和给用户回话,即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通讯模块保证了交互式对话的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同理,根据权利要求9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机器人对话,通讯模块、过滤器以及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共同实现了用户和机器人聊天、“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找信息、做游戏等发明目的,而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则是使得到拟人化的对话的发明目的得以实现的技术特征,因此苹果公司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缺少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苹果公司提出的权利要求1、9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苹果公司提出的权利要求2至8、10至1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六)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要求并不是指权利要求书一定要在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是指权利要求书要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支持,即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苹果公司提出的权利要求1和9中关于游戏服务器的记载与说明书不一致,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虽然说明书实施例中给出了用户输入语句经通讯模块、过滤器如果是格式化命令语句即送到查询模块,如果是自然语句就送到对话模块的实施例,而没有给出经过滤器判断后送到游戏服务器的实施例,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述的发明目的以及公开的实施例可知,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对话,该聊天机器人的另一端连接游戏服务器,根据聊天机器人识别的对话内容,用户就可以利用游戏服务器实现以文字互动为基础的游戏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和9中的经过滤器判断后送到游戏服务器的实施方案,基于过滤器判断区分出的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连接后面的基文字交互的游戏服务器,权利要求1和9中有关“游戏服务器”的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
对于苹果公司主张的过滤器的上位概括不适当的理由,尽管说明书中描述了过滤器在判断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后,通过查询模块或对话模块将用户语句转发到相应的服务器。但这仅是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在于过滤器对输入的用户语句进行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的判断后,再根据判断结果将用户语句转发到相应的服务器,以执行后续的处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经过查询模块、对话模块的实施例,根据过滤器判断结果的需要,可以得到经查询模块、对话模块之外的其他需要模块的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1和9中对“过滤器”的限定不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对于权利要求1和9中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数据库”不支持的无效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以简明、概括的语言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则由说明书及图来阐述,对于权利要求中的简明和概括语言的理解要依据说明书及图的解释功能,并非所有的权利要求中的术语都是上位概括。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最后1行至第4页第7行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和9中的“人工智能服务器的对应数据库”即为实施例中的对话数据库,两者之间不是上位概念与具体概念的关系。
虽然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用户搜索并确定想要进一步交互的聊天机器人的步骤,但是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可知,聊天机器人是基于即时通讯平台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因此,用户完全可以使用即时通讯平台找到聊天机器人,权利要求9中记载的“用户找到联机的聊天机器人”能够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同理,根据说明书图2中对信息数据库的描述,权利要求10中记载的“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查询服务器首先对信息数据库的自建信息库部分进行搜索,如果没有找到相应的数据,再访问与专业内容服务商合作的信息库部分,如果还是没有找到相应的数据,最后才使用网络精确搜索部分的信息库”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具体表述,语句在被转送给查询模块后,通过与查询服务器和对应的信息数据库连接,获得返回结果经通讯模块返回给用户,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可以明确得到上述内容,因此记载有上述内容的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10、11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至8也不存在不支持的缺陷,苹果公司提出的权利要求1至11记载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七)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附件1涉及基于因特网的个人信息管理器,特别涉及“聊天机器人”应用,因此其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附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用户10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使用个人计算机105连接到常规服务器110,服务器110连接到通信网络115,远程计算机10通过第二通信服务器119,也连接到通信网络115。即时消息传送代理(IM)118存储在个人计算机105的硬盘上,使用个人计算机105与远程计算机120之间的通信链路。远程计算机120还连接到本地数据库130,并通过因特网115连接到因特网115的一个子集万维网132,本地数据库130由多个被分配为代表单独的用户的虚拟部分140和用户100的表145构成。即时消息传送代理(I)118,存储在远程计算机120上,由聊天机器人125操作,与多个个人计算机105通信。远程计算机在其硬盘上存储一组工具箱128的子例程,工具箱128的子例程被聊天机器人125调用,并由远程计算机120的中央处理单元(CPU)执行。除了计算机105,蜂窝电话150,手持式计算机在多个设备可以使用即时消息传送代理118。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0059]至[0063〕段、附图1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1的说明书第0066]段至第0067〕段中还公开了:使用中,消息通过即时消息传送代理(IM)118从用户100使用的个人计算机105发出,经过服务器和网络,到达远程计算机120。消息的第一个词为网名,消息的其余部分包含正文部分,聊天机器人1采用远程计算机120来接收消息的正文部分,并对其逐词进行解析,以确定整个消息的特征和属性,一旦确定了消息的特征和属性,聊天机器人125就利用工具箱128中的工具,来将远程计算机120连接到适当的数据库,以答复咨询或者在本地数据库130中存储消息,聊天机器人125然后整合或构造适当的响应,沿着与原消息相同的路径发送回个人计算机105。
如图2所示,聊天机器人125的接口200接收输入,该输入包括网名和语句,该语句代表要执行的查询或命令,或者还可以是一条随意对话。接口200连接到第一子例程202,子例程202将网名与数据库130中的已知用户列表相匹配,之后子例程208对输入语句进行拼写检查,并构建另选输入语句列表,接下来的子例程210将另选输入语句列表与远程计算机120硬盘上存储的预定模板进行比较,相匹配的则识别用户输入中的变量运行与模板相关联的子例程,并利用子例程输出构建响应语句,并经即时消息传送代理118,将其发送回个人计算机105。如图3所示,上述与模板相关联的子例程分为两类,个人信息管理器子例程,包括联系人管理器310,预约/提醒管理315;其他使用子例程包括天气报告,国际时间,网络搜索,猜谜,一般性聊天等。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0068〕至[0069〕段、第〔0072〕至0078段、第0090段至第0091段和图2、图3及其中文译文。
由附件1公开的部分内容可知,附件1公开了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包括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远程计算机120的工具箱128具有多个子例程,包括联系人管理器、预约/提醒管理、天气报告、国际时间、网络搜索、猜谜、一般性聊天等,因此工具箱128是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本地数据库130相当于人工智能服务器的对应的数据库,即时消息传送代理(IM)118和118’实现个人计算机105与远程计算机120之间的通信,即附件1的聊天机器人具有通讯模块用户通过即时消息传送代理(IM)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对话。附件1中没有单独的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也没有单独的游戏服务器,工具箱128的子例程中包括有天气报告等查询项目,还包括猜谜子例程,因此工具箱128同时具有查询服务器和游戏服务器的功能。附件1还公开了对接收的消息“逐词进行解析,以确定整个消息的特征和属性”的内容,但是其公开的上述功能的实现方式是接收的消息与远程计算机120硬盘上存储的预定输入语句模板进行比较,对于重复测试循环后没有发现输入与任何预定模板相匹配的,聊天机器人退出循环并向用户发送一般性消息相匹配的则运行构造子例程即实现个人消息部分查询,游戏及一般性聊天等功能。也就是附件1中执行人工智能、查询和游戏服务器功能的均是相匹配的“格式化”消息,而不相匹配的“自然语言”是不能到达工具箱128、运行与模板相关联的一般性聊天子例程,以得到用户需要的回复的。可见附件1的检查匹配是将与远程计算机120存储的模板不相匹配的用户输入“过滤”掉,使其退出循环,而不是如本专利的“过滤器”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将区分后的结果转发至不同的服务器,特别是自然语言到人工智能服务器,所以附件1中的对接收的消息“逐词进行解析,以确定整个消息的特征和属性”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过滤器”,而且也不足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有关本专利过滤器的技术方案。
因此,附件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即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过滤器及其相关功能,也不存在得出过滤器及其相关功能的启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其相对于附件1具有更加显著的技术进步,过滤器区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言,通过人工智能服务器的辨识和语法分析功能及其对应数据库的扩充维护功能,使对自然语言的处理更加智能化,即达到更好的智能聊天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3至8也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附件2涉及一种报警装置,其中公开了一种GSM短信远程报警器,用来解决现有报警装置无法对采集的信息进行人机互换的缺陷。该GSM短信报警器,包括传感器接口、单片机、模拟开关切换电路,在模拟开关切换电路上经由串口连接有GSM模块,gM模块上连接有一天线和SIM卡接口,SIM卡接口将单片机中的超过设定值的报警信号经模拟开关切换电路由GSM模块以短信方式发出。可见附件2仅公开了能够通过短信平台进行通信,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至8也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附件3涉及可以更成功地模拟人类对话交互的自主响应引擎和方法,并公开了如下内容:响应引擎具有自主更新的语句响应数据库,由此使得能够利用当前信息容易地创建和维护相当大容量的数据库。响应引擎通过遵循若干对话策略之一、从背景数据库选择至少一个背景元素以及搜索更新的语句响应数据库,以查找对查询的适当匹配,来自主地生成对自然语言查询的自然语言响应。可见附件3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因此权利要求4、5相对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权利要求4、5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以及附件3的结合均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类似的理由,附件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通讯模块再将这种对话语句转送至过滤器,过滤器通过对该语句的判断后再转送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附件1能为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带来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1也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基于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附件3也没有公开过滤器,即附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在本案一审诉讼程序中,苹果公司补充提交了证据1-6,一审法院以相关证据或者晚于本专利申请日或者与本专利无关为由不予采纳。智臻公司补充提交了证据1-4审法院以无法显示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能直接证明运用了本专利技术方案的产品或者服务已经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为由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审理。本案涉及网络交互式对话系统,尤其是用户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对话的聊天系统,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人工智能、模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数据分析、机器学习、信息检索等相关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有关的现有技术,具有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常规实验能力,并且在理解和分析专利文献内容方面具有通情达理的推理能力。对于本案的各项争议焦点,将站在上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的立场上进行评述。
(一)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所称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是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根本落脚点。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描述,但对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一般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
1.关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否公开充分
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2-24行记载的发明目的可知,本专利首先要实现拟人化的对话,而游戏功能是在拟人化对话的基础上的附加功能,并不是实现本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
其次,为实现拟人化对话,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5-18行记载了“用户1输入一句子在即时通信平台并通过网络传送给聊天机器人9,经通信模块21接收后送到过滤器22,进行是否为格式化命令语句的判断;如果是格式化命令语句,即送到查询模块24处理,如果是一个自然语句,则送到对话模块23处理”,即过滤器将用户语句按照其形式划分为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并对其分类处理,从而加快处理速度、实现拟人化对话,但过滤器本身并不对用户语句所需执行的内容予以区分。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游戏服务器,本领域技术人员运用其普通技术知识可以明了游戏服务器主要涉及提供服务的内容,需要对用户语句进行语言分析才能判断其是否与游戏功能相关,因此聊天机器人系统必然对用户语句进行语言分析,将语言分析后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至游戏服务器,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的。
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7-9行记载了“在机器人中我们特别倡导互动性,机器人可以实现以下互动游戏(智力闯关、智力问答、24点、猜数字等)”,其游戏主要是问答形式的文字互动游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用户语句的分析和处理得以实现。
综上,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游戏功能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关于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是否公开充分
首先,格式化语句是计算机技术中常用的语言形式,其一般表达为具有设定规则的命令和参数的组合,例如本专利说明书图中给出的“天气:上海”。格式化语句需要具有预先设定的格式规则,但是其具体格式规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用户习惯或系统要求进行设置,例如,可以规定“天气:日期@地点”是查询某地区某日期天气的格式化语句。在进行格式化解析时,系统一般优先考虑格式,如果输入语句符合格式要求,则按照格式化语句进行处理。换言之,在系统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时,需要明确系统的格式化模板是如何预先设定的一旦知道该预设模板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根据预设模板实现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的区分。
其次,对于“过滤器”而言,在明确了系统预设格式化模板后,过滤器可以根据预设格式的特点进行设置。例如,预设格式为“天气:地点”,则过滤器可以比对输入语言是否包含“:”;预设格式为“天气?日期@地点”,则过滤器可以比对输入语句是否包含“?”和“@”。在预设模板已知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能够得知过滤器的设定方式。而对于过滤器区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混淆问题,倒如将“我9:30有约会”错误地分析为含有“:”的查询天气语句,这属于过滤器精确度的问题,是有待进一步改进的技术问题,但并不影响基本区分功能的实现。
此外,苹果公司诉称的“UTF-8编码”是一种可变长字符编码,用以表示Unicode标准中的任何字符使计算机得以处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句的区分,一般是对输入语句是否具有预定格式的判断,而不是对编码本身的判断。并且即便是对UTF-8编码语句进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将其转换为UTF-8编码所对应的语句,进而进行一般的格式化语句判断。
综上,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句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3.关于如何通过网络学习来扩充对话数据库是否公开充分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现有的计算机技术中,通过网页内容的搜索、辨识、下载、重新组织,进而实现内容的不断扩充,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实现的。并且,在人工智能服务器的数据库覆盖面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人工添加、与用户对话学习及网络学习,是进一步解决数据扩充更新的技术手段,即便数据库没有扩充更新功能也可以实现初步的人机对话因此如何通过网络学习扩充对话数据库不是实现本专利人机对话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未给出网络学习扩充对话数据库的具体手段,并不会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通过网络学习来扩充对话数据库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4.关于如何实现精确搜索功能是否公开充分
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1行到第5页第3行记载了“机器人的查询与传统的搜索引擎的广泛搜索不同,提供一种精确搜索(也可称为目标搜索Target Searching)”。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传统搜索结果过于广泛、噪音较大,而精确搜索是相对于传统而言的,可以根据用户爱好和习惯进行筛选,得到范围更小更精确的搜索结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通过偏好设置、优先级排序等技术手段缩小搜索结果的范围进而结合现有技术中的搜索方式实现本专利中的精确搜索。因此,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精确搜索功能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5.关于如何检索对话数据库以获得拟人化聊天信息是否公开充分
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4-6行记载了“人工智能服务器3强大的辨识与语法分析功能,即结合人工智能和自然语言处理,机器人具有了一定的智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采用现有的语言理解方法对输入的自然语句进行识别,并将识别结果与对话数据库进行匹配,从而得到最为匹配的回答返回给用户。因此,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检索对话数据库以获得拟人化聊天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1.关于权利要求1中“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是否清楚
首先,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5-18行、第20行、第25行的记载和说明书的整体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权利要求1中过滤器区分的结果,若为格式化语句则发送至查询服务器,若为自然语句则发送至人工智能服务器。
虽然权利要求并未明确何种判断结果发送给游戏服务器,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可以明确游戏服务器主要涉及提供服务的内容,对于所接收到的命令语句是否涉及游戏功能除了需要命令形式的区分外,还需要对用户命令进行语言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清楚地知道在语言分析后将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给游戏服务器。
综上,苹果公司关于“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1、9、11中“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是否清楚
如前所述,格式化语句是计算机技术中常用的语言形式,其一般表达为具有设定规则的命令和参数的组合。尽管格式化语句需要具有设定的规则,但是其具体规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用户习惯或系统要求进行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得知了格式化语言的预定模板如何设置后,可以根据预定模板区分出哪些是格式化语句,而不符合预定模板要求的语句即为自然语言。因此,苹果公司关于“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根据说明书第1页第22-24行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拟人化”,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权利要求中限定了过滤器,从而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并对区分的结果分别处理,加速处理速度,对无法进行格式化转换的用户语句通过人工智能服务器进行回答,进而实现拟人化的效果。而在进行自然语言处理时,人工智能服务器对应的数据库如何进行扩充和更新以获得更好的对话效果,这是附加的技术问题,其对应的技术特征“一是人工添加,二是与用户对话过程中学习,三是网络学习”,是实现优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可以对其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选择性保护,将以上技术特征限定在从属权利要求,或不予限定。综上,苹果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和9中缺少实现拟人化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四)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其本义是要求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概括合理、恰当,只要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有关权利要求的内容能够从说明书及图公开的内容得到或者概括得出,则应当认为其已经满足了“支持”的要求。“形式上支持”的含义是要求说明书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在文字表述上一致,其目的是促进权利要求撰写的规范性,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调整的范围,鉴于该条款并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且“形式上不支持”并不必然等同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从说明书及图中公开的内容得出或者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苹果公司仅以权利要求在形式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由请求宣告有关权利要求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须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认知水平判断有关权利要求在实质上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1.关于“游戏服务器”的有关特征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经过滤器判断后送到游戏服务器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发明所述的发明目的可以实现将用户语句进行格式化过滤后再进行语言分析,并在语言分析后将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至游戏服务器。这是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或者概括得出的,并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中“游戏服务器”的记载与说明书不一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关于“过滤器”的特征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公开了将过滤器判断后的语句分别发送至查询模块或对话模块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普通知识,经过简单的推理即可以根据对过滤器判断结果的进一步处理需要进行变形,例如增加语言分析模块,将不同功能的语句发送至相应的功能模块,从而得到查询模块、对话模块之外的其他所需模块的实施例。因此,苹果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9所限定的“过滤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3.关于“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数据库”的特征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2-24行的记载,“拟人化”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中限定了过滤器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并对区分的结果分别处理,以加速处理速度,对无法进行格式化转换的自然语句则通过人工智能服务器进行回答。而在对自然语言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人工智能服务器对应的数据库如何进行扩充和更新,是附加的技术问题,其对应的技术特征“一是人工添加,二是与用户对话过程中学习,三是网络学习”,未在权利要求1、9中予以限定,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覆盖至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技术效果的实施方式专利权人可以对其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选择性地保护,将以上技术特征限定在从属权利要求中,或不予限定,均不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因此,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中“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数据库”的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4.关于“用户找到联机的聊天机器人”“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的特征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虽然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用户可通过何种方式找到聊天机器人,但是根据说明书所描述的背景技术可知,聊天机器人是基于即时通信平台或短信平台的机器人系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因此可以知晓用户可以通过现有的即时通信平台或短信平台找到聊天机器人。因此,苹果公司关于权利要求9记载的“用户找到联机的聊天机器人”的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专利说明书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查询服务器首先对信息数据库的自建信息库部分进行搜索,如果没有找到相应的数据,再访问与专业内容服务商合作的信息库部分,如果还是没有找到相应的数据,最后才使用网络精确搜索部分的信息库”,然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根据三种查询方式的效率进行排序,由范围最小、效率最高的方式开始进行查找,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0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苹果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0中“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的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五)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
基于与被诉决定基本相同的理由,一审法院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过滤器及其将过滤器筛选后的语句分别处理的相关功能。
苹果公司主张,被诉决定所认定的附件1的“一般性聊天是格式化语句”与其所认定的“不相匹配的是自然语句”相矛盾,并且“不相匹配的自然语言是不能到达工具箱128、运行与模板相关联的一般性聊天子例程”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该“一般性聊天”并非格式化语句。
首先,关于附件1所公开的“一般性聊天”子例程的含义,附件1说明书第13页第0091〕段以及图3公开了“在程序中的步骤300处,发现用户100经IM118发送的输入与预定模板之间的匹配步骤300连接到命令305,命令305调用与匹配的预定模板相关联的子例程。命令305分支到两组功能和模块:第一组306,其包含个人信息管理器子例程;以及第二组308,包含广泛多种其他使用子例程。块310和315表示个人信息管理器的模块,并且图3的块320-395表示在本发明的当前优选实施例中的还与预定模板相关联的其他使用功能和模块的示例”,此可见,一般性聊天模块395也是在输入语句能够与预定模板匹配的情况下所启动的子例程,并不是无法与预定模板匹配的自然语句处理例程。这在附件1说明书第21页第[0204段的示例中也得以印证,该示例记载:“响应于用户100发出的诸如‘您好?的消息,聊天机器人125整合诸如‘我很好,您呢?’的回答”,由此可见,在该示例中输入语言也是通过模板获得应答的。结合附件1的上下文及整体技术方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足以理解,“一般性聊天395”模块仍然针对的是预定模板的消息生成自然语言响应,只不过其处理的预定模板没有诸如“计算器”“词典”等特定使用功能而已,即“一般性聊天”功能是在能够与模板相匹配的情况下运行的,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格式化语句的处理。
其次,关于附件1公开的“不相匹配的自然语句”的含义,附件1说明书第11页第[0077〕段公开了“如果预定模板列表中没有剩下未检查的模板,并且没有发现输入与任何预定模板相匹配,则聊天机器人125退出循环,并且命令225向用户100发送一般性消息,例如‘我不明白您在和我说什么’或者一条与输入语句相关的随意对话”,由此可见,附件1中所称的“一般性消息”是针对无模板匹配的输入语句在退出匹配循环后所作出的回答,其实质上是对于非格式化语句的处理方式。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附件1所明确教导的内容是,一般性聊天针对与模板相匹配时的处理方式,一般性消息针对无模板匹配时的处理方式,二者并非同一概念;不能与模板相匹配的用户输入被过滤掉,不能到达工具箱128。也即附件1没有公开将不能匹配的用户输入语句发送至不同的服务器的内容。因此,被诉决定关于“相匹配的则运行构造子例程即实现个人消息部分查询,游戏及一般性聊天等功能”以及“不相匹配的自然语言,是不能到达工具箱128、运行与模板相关联的一般性聊天子例程,以得到用户需要的回复的”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苹果公司的相应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苹果公司另主张,被诉决定关于“相匹配的则运行构造子例程即实现个人消息部分查询,游戏及一般性聊天等功能。也就是附件1中执行人工智能、查询和游戏服务器功能的均是相匹配的‘格式化’消息”的认定与其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认定不一致。
首先,附件1说明书第0091〕段记载了“在程序中的步骤300处,发现用户100经IM118发送的输入与预定模板之间的匹配。步骤300连接到命令305,命令305调用与匹配的预定模板相关联的子例程”,即只有与预定模板相匹配的语句才会被相关子例程进一步处理。据此可知附件1说明书图3中“预约/提醒管理器315”处理的消息“我在(TIME/DATE)将与(NAME)有约”是格式化语句,而非苹果公司所主张的自然语言。其次,尽管格式化语句需要具有预先设定的格式规则,但其具体格式规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用户习惯或系统要求进行设置。本专利说明书给出了一种格式化语言的示例“天气:上海,但并不是所有格式化语句必须遵循“冒号”隔开的这种格式,只要预先设置好格式模板,附件1中“我在(TIME/DATE)将与(NAME)有约”同样是格式化语句。故,附件1中“个人信息管理器子例程”处理的语句同样是格式化语句,与被诉决定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认定并不矛盾。因此,被诉决定关于“个人信息部分查询”是格式化语句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苹果公司的相应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苹果公司另主张,过滤器属于公知常识智臻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中对此也予以认可,附件1中也需要进行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的区分。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的过滤器属于公知常识,且附件1中同样需要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但是,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也即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过滤器及其将过滤器筛选后的语句分别处理的相关功能,也不存在设置具有相关功能的过滤器的技术启示,故苹果公司的相应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过滤器及其将过滤器筛选后的语句分别处理的相关功能,也不存在设置相关功能的过滤器的技术启示。过滤器区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言,将过滤器筛选后的语句分别进行处理,从而避免了由于自然语言处理速度较慢,影响格式化语言处理速度的问题,实现了快慢分流的效果,提高了处理效率和准确率,也提升了智能化,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之间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认定具备事实和法律根据,予以支持,苹果公司的相应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聊天机器人系统与机器人聊天的方法,相应地,该权利要求中同样包括“过滤器”,以及“过滤器通过对该语句的判断后再转送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根据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鉴于苹果公司对于被诉决定关于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在权利要求1、9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其上诉理由与一审起诉理由基本一致,新增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过滤器…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过滤器将用户输入分为“自然语言”和“格式化语句”两类,但限定将区分后的该两类用户输入转发至相应的三个服务器,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一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1加入“语言分析模块后是清楚的,该认定完全脱离了说明书的教导,同时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该认定实际上是认定了权利要求1缺少“语言分析模块”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智臻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外,另查明:
本专利授权阶段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载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JP特开2000-339314A)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聊天机器人中还包括游戏服务器。在聊天服务系统中设置游戏服务器是本领域常规设置,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中陈述:“申请人根据对比文件1,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修改为:‘其特征在于,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游戏服务器。权利要求1中的聊天机器人由于还包括‘查询服务器’和‘戏服务器’,能够为用户提供各类丰富、及时、准确的信息与互动游戏(说明书第1页第20行至21行),从而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相比于对比文件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根据上述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此外,说明书中应当详细公开至少一种实现发明的方式,完整地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所有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关于发明目的的记载可知,实现游戏功能是本专利实现拟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拟人化的附加功能。相应的,游戏功能也应当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表述一个针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游戏功能也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实现的功能。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专利授权阶段的审查中,智臻公司也认为游戏功能是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例如,据本专利审查文档的记载,智臻公司认为,因为游戏服务器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从而导致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由此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基于智臻公司的上述陈述才对本专利进行了授权。因此,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实现本专利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然而,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具有一个游戏服务器以及提到实现互动游戏的设想,而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例如,对什么样的用户输入的什么内容传送到游戏服务器以及如何将用户的指令传送到游戏服务器中,完全没有记载。此外,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教导,过滤器对用户输入语句进行判断,判断为格式化语句的则通过查询模块4输出到查询服务器4,而判断为自然语句的则通过对话模块23输出到人工智能服务器3。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中,如果用户输入的是和游戏相关的语句,即使其能够由过滤器分析处理,其也只是被过滤器判断为自然语句或格式化语句,而送到人工智能服务器3或查询服务器4中,而根本不可能送到游戏服务器5中。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内容,本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
被诉决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聊天机器人识别的对话内容,用户就可以利用游戏服务器实现以文字互动为基础的游戏功能。但是,由于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该技术方案,也没有记载这样的语言分析模块或装置,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认为,游戏功能是在拟人化对话的基础上的附加功能,并不是实现本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游戏服务器,本领域技术人员运用其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知晓,聊天机器人系统必然对用户语句进行语言分析,将语言分析后将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至游戏服务器。二审法院不同意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因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这样的语言分析模块或装置,更未记载如何对相关的语句进行分析处理后将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到游戏服务器。而且,如上所述,根据本专利授权历史档案,智臻公司认可游戏服务器功能是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重,要原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也是充分考虑了智臻公司的上述陈述,因此,不应认定游戏功能属于附加功能。此外,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依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确定的内容,即,说明书记载的信息量应当足够充分,或者至少应当提供足够明确的指引,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获知相关的现有技术来具体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但一审判决却认为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的内容就属于公开充分,而不考虑这些内容是否已经在说明书中被教导、记载或指引,这显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立法本意。因此,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也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游戏功能的上诉主张成立,应予支持。
此外,苹果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如何通过网络学习来扩充对话数据库、如何实现精确搜索功能、如何检索对话数据库以获得拟人化聊天信息,二审法院以与一审法院基本相同的理由认定苹果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根据上述技术特征,并结合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过滤器有两路输出,即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但是该两路输出要转发至三个服务器,即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以及游戏服务器。而根据前述说明书的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中,即使用户输入的是和游戏相关的语句,并由过滤器分析处理,其也只是被过滤器判断为自然语句或格式化语句,而送到人工智能服务器3或查询服务器4中,而根本不可能送到游戏服务器5中。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限定将何种语句转发至游戏服务器,说明书也难以进行解释,因此,过滤器与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综上,苹果公司关于“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不清楚的上诉主张依法成立,予以支持。
此外,苹果公司上诉主张,权利要求1、9、11中的“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不清楚,二审法院以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理由认定不能成立。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苹果公司上诉主张,有关权利要求缺少拟人化相关技术特征,二审法院以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理由认定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1.关于“游戏服务器”的有关特征是否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为: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别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然而,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仅有一个过滤器,并且该过滤器仅判断输入语句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输入语句转发至人工智能服务器或查询服务器。一方面,据前述分析,本专利说明书关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未充分公开,另一方面,说明书中仅仅是在形式上记载了游戏服务器,并未进一步说明游戏服务器的组成部分和工作机理,即用户语句经哪个模块判断后送到游戏服务器以及服务器如何做出合适的响应。因此“游戏服务器”的有关特征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关于“游戏服务器”的有关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认定有误,予以纠正。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上诉主张成立,应予支持。
2.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的特征是否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苹果公司上诉主张,权利要求10中“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的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二审法院以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理由认定不能成立。
据此,本专利存在上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情形,应当宣告无效,而且新颖性、创造性评价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存在密切关系,故不便再针对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进行评判。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智臻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认为,实现游戏功能是本专利实现拟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游戏功能是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未充分公开游戏功能,该认定存在错误。专利中游戏功能和拟人化没有直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的计算机拟人化,其标准是图灵测试,而非实现游戏功能。本专利游戏功能为现有技术,与游戏有关的格式化命令语句通过机器人的过滤器传送给游戏服务器。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在当时条件下,只有人工智能服务器能处理自然语言,查询服务器和游戏服务器只能接受命令,即使用格式化命令语句;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查询服务器与游戏服务器之间是“或”的关系,将格式化命令语句发送至查询服务器与将用户语句发送至游戏服务器并无实质区别。本专利发明目的指出,用户和机器人聊天,可以进行交互式对话,更可以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找信息、游戏,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相互对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实施。
(二)二审判决认为,“过滤器有两路输出,即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但是该两路输出要转发至三个服务器……,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限定将何种语句转发至游戏服务器,因此,过滤器与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上述认定是一种机械对应关系,既没有查清事实,也没有从计算机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待一个计算机程序。首先,过滤器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代表过滤器就是两路输出,因为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是从用户语句是否符合过滤器预设格式特点进行的分类,而非输出路线的分类,不论满足过滤器预设格式的用户语句还是不满足的用户语句都会根据区分结果被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具体转发到哪个服务器要看过滤器对用户语句的判断结果,依据判定结果的相关性将用户语句发送到不同的服务器。同一时刻的用户语句只有一个所以,不存在两路输出要转发至三个服务器的问题。其次,所谓服务器是电子计算机网络中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专用设备,查询、文件、数据库、通信、游戏等不同功能的服务器,其组成部分和工作机理均是公知常识,过滤器与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必然是一种逻辑关系或数据流向关系,专利说明书无需对公知内容展开描述,审判决认为权利要求1不清楚是缺少对计算机领域相关技术背景的了解所致。
(三)二审判决认为由于游戏服务器未充分公开,所以游戏服务器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该认定存在错误。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核心是聊天机器人系统中设置过滤器区分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构建高效的人机对话平台。查询功能、游戏功能仅是服务器提供的不同服务,二者的工作机制并无实质不同。在相关游戏服务器的组成和工作机理都是本领域常识的情况下,说明书无需对此过度撰写。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四)二审判决关于充分公开的判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公开是否充分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二审判决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标准之上,又增加了“在说明书中被教导、记载或指引”的要求,这些要求并无明确的标准,自行拔高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标准,属适用法律错误。
(五)二审判决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二审判决引用了本专利授权审查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作出不利于专利权人的认定,该通知书在此前程序中并未作为证据提出,专利权人也没有对此发表意见,二审判决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突袭裁判存在程序错误。
(六)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JP特开2000339314A号日本专利公开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具有人工智能服务器,但不具有查询服务器和游戏服务器不能快速响应格式化命令。苹果公司在本专利无效阶段提交的附件1即US2003/0182391号美国专利公开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只能处理格式化命令,无法在机器人聊天对话中处理自然语言。上述文件客观反映了本专利发明背景,即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计算机对自然语言处理的两种模式即前述日本专利采用的语言解释模式与前述美国专利采用的语言识别模式之间存在壁垒,机器人聊天对话系统无法同时处理自然语言和格式化命令。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9可以看出,本发明以过滤器为技术手段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相对于单一的语言解释模式,本发明识别准确性高;相对于单一语言识别模式,本发明扩展性强。本发明打破了两类人机对话方式之间的壁垒,使得计算机处理人机交互对话过程的智能逻辑和简单逻辑快慢分离,提高人机对话系统的效率和可用性,具有创造性。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苹果公司答辩称:
(一)智臻公司在再审开庭时关于游戏服务器的陈述与其在先陈述相互矛盾,不应采纳。在专利授权审查阶段,本专利申请人为了克服本专利相对于审查员引用的J特开2000-339314A号日本专利存在的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在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称:游戏服务器和查询服务器是两个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实现不同的技术效果。在无效阶段,为了克服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引用的附件1即US2003/0182391号美国专利存在的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缺陷,专利权人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强调,本专利的游戏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是分别单独实现的,其不同于附件1。在再审阶段,为了克服本专利游戏服务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专利权人智臻公司称,游戏服务器的组成部分和工作原理与查询服务器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使用格式化命令语句实现其功能;游戏服务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是导致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区别技术特征。智臻公司试图将截然不同的游戏服务器与查询服务器合二为一,与专利授权审查阶段的在先陈述相矛盾,也与被诉决定关于US2003/0182391号美国专利采取了不同于本专利的、将游戏服务器、查询服务器合二为一的实现方式的认定相冲突,更与一审判决关于需要增加额外的语言分析模块来修证本专利游戏功能公开不充分的缺陷的认定相矛盾。智臻公司自相矛盾的解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应不予接受。
(二)本专利没有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游戏功能。1.二审判决充分考虑了智臻公司在专利授权审查阶段的自认,认定游戏功能是实现本专利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2.对于智臻公司自认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游戏服务器的技术特征,应当进行足够详细的描述,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因此,二审判决针对“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采用“教导、记载或指引”作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充分公开的判断标准是恰当的。3.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图的相关记载,本专利的游戏服务器并没有与聊天机器人系统中的任何部件连接,它在整个系统中是一个孤立部件,不存在访问游戏服务器的数据通路;如果用户输入语句和游戏相关,即使能够由过滤器分析处理,也只能被分别传送到查询模块及其连接的查询服务器,或者对话模块及其连接的人工智能服务器,根本不可能发送到游戏服务器。根据本专利说明书4-5页、附图1的记载,游戏服务器5、查询服务器4是两个不同服务器,分别实现游戏互动和信息查询,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具有一个游戏服务器以及提到实现互动游戏的设想,而没有公开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是如何连接的,游戏服务器与其他部件之间如何进行信息传送、处理、反馈的过程和方法,或者用户输入语句如何被传送到游戏服务器,本专利没有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游戏功能。4.本专利权利要求对过滤器与三个服务器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根据说明书记载,同一时刻的用户语句经过滤器判断后只有两个可能,即属于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格式化语句被传送至查询模块,自然语句被传送至对话模块。所以,对于本专利所声称的通过过滤器与多个服务器之间特定的数据传送方式获得用户与聊天机器人之间拟人化的对话方案中,对于将何种用户语句传送到游戏服务器从而实现游戏功能却丝毫没有记载。5.本专利说明书仅仅在形式上记载了游戏服务器,而没有记载怎样实现游戏服务器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中与游戏服务器有关的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三)专利审查档案亦属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部证据,不属于二审时提交的新证据,而且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开庭时对专利审查档案充分发表了意见,二审法院引用本专利审查档案解释权利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四)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1.即使采纳智臻公司关于游戏服务器与查询服务器合二为一的解释,附件1即US2003/0182391号美国专利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游戏服务器。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法院错误地认为附件1图2的步骤225是结束流程,未能考虑到步骤225能够启动“与输入语句相关的随意对话”这一相当于本专利人工智能服务器的功能。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1的相关内容,“人工智能服务器5”并不具有“对话模块23”的功能,人工智能服务器与对话模块是两个不同的模块,而且,对话模块并没有被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而是限定在从属权利要求3。3.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过滤器。根据附件1图2的相关介绍,在附件1中,进行215的输入与模板匹配后,匹配的输入进入相关的子例程,不匹配的输入给出一般性对话回复。由此可见,附件1中框215进行的也是用户输入与模板匹配,技术手段及实现的功能与本专利中的过滤器完全一致。综上,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也不具有创造性。即便附件1与权利要求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与附件2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完整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类似地,权利要求9-1也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综上,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述称:
(一)本专利的游戏功能得到了充分公开。本专利发明目的是,首先要实现拟人化的对话,其次可实现查询信息和做游戏的功能。本专利提出了一种通过过滤器区分用户输入的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并对区分的结果分别处理的方案来实现拟人化对话,而游戏功能只是一个附加功能,绝非实现拟人化的必要技术特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和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1-14行的记载可见,用户通过机器人服务器能够连接到游戏服务器,从而利用游戏服务器提供与用户之间互动的游戏功能。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7-9行、第3页第15-18行、第20行、第25行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过滤器区分的结果,若为格式化语句则可发送至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若为自然语句则发送至人工智能服务器,因为用户可以采用输入“命令”语句即格式化语句与游戏服务器进行游戏,而且只有人工智能服务器可以处理自然语句。
(二)二审判决关于充分公开的判断标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首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标准应基于现有技术的水平予以判断,即根据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来作为判断的标准。二审判决明确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内容“还要有明确的指引和教导”的标准忽略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属于对申请文件撰写的过度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立法宗旨,不应当作为充分公开的基本要求。同时,要求当事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将所有涉及的技术方案实现的细节都面面俱到地进行记载,是不切实际的,当事人会将更多的精力纠结于边缘方案而不是其所作出的贡献本身,这种做法偏离了专利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审查效率和科技进步。申请文件的撰写应当更重视对于技术构思的陈述是否充分,以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否实现。其次,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如何到达游戏服务器的输入语句客观上给出了足够的指引。根据本专利关于发明目的的记载,用户可以采用输入格式化命令语句的形式与游戏服务器进行交互,过滤器在区分出格式化语句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地得到聊天机器人系统中必然对该格式化语句进行语言分析,将语言分析后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至游戏服务器,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的。
(三)关于二审法院违反程序问题。在未经质证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审法院采信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得出“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实现本专利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的结论,属于程序不当。专利申请人的每次意见陈述都只是其在特定情形下的意思表示,而且本专利申请人在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意见陈述后本专利申请并未立即获得授权,而是由实质审查部门继续发出两次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在本专利申请人陆续加入“过滤器”和涉及“转发”的相关特征之后,本专利申请才得以授权。二审判决依据本专利申请人的第一次意见陈述认定本专利授权理由缺乏依据。
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在申请再审和再审程序中,除了专家论证意见、若干研究文章或者宣传报道外,智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3: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本专利说明书、本专利审查文档,用于证明本专利的申请、实质审查和授权情况。
证据4:(2015)沪科咨知鉴字第16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依据的《《Authorware7.0《.0精彩设计百例》等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专业文献,该鉴定意见认为:本专利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本专利中描述的格式化命令语句调用现有的成熟的游戏模块,实现其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本专利对“过滤器”与“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游戏服务器”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用户语句”在什么情况下转发至“游戏服务器”的描述是充分的。
在申请再审和再审程序中,除了专家论证意见、若干裁判文书、研究文章外,苹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副教授吴及先后出具的两份专家意见书,用于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依据本专利的记载实现游戏功能,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3:董斌、岳恒著《未来人机交互系统的研究》一文,用于证明系统架构是人机交互系统的基础和人机交互系统能够实现的前提;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系统架构中,模块之间的数据交互存在根本的逻辑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游戏功能。
对于上述证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对于证明事项或者体现的观点均发表了不同意见。
本院审理查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
(一)关于本专利授权审查阶段的审查情况
2006年2月15日公开的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载明的原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1.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一个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通讯模块,查询服务器,游戏服务器,以及相应的数据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聊天机器人还拥有一个人工智能服务器,具有一定的人工智能,和强大的信息服务功能;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原始权利要求4内容如下:“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者自然语言。”原始权利要求5内容如下: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聊天机器人设置有对话模块和查询模块。该对话模块和查询模块一端共同连接在过滤器上,以接收经过过滤器区分后的语句;另一端则连接在各自相对应的服务器上。对话模块连接的是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模块连接的是查询服务器。”
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用户可以和机器人聊天,并且可以‘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找信息。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通过过滤器22将用户输入的语句进行过滤,区分为格式化命令语句和自然语句,并分别送到查询模块24和对话模块23处理,查询模块连接到一个或多个查询服务器4,再由查询服务器访问信息数据库7;对话模块23连接到人工智能服务器3,实现对话功能。如果没有过滤器22将用户输入的语句进行过滤,整个聊天系统将不能区分查询语句和对话语句,也不能将相应语句转发到相应服务器,也不能实现聊天和查询服务,因此,过滤器22将用户输入的语句进行过滤并转发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针对上述问题的意见陈述为:过滤器将用户输入的语句进行过滤并转发并非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如果缺少过滤器22以及该过滤器22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与不是格式化语句,将它们正确发往相应的服务器处理,则该聊天机器人将不能正确支配适当的服务器处理相应的业务。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对此,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称,“为了克服审查员提出的缺陷,申请人将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以及‘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的转发)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同时相应地删除权利要求3,调整后续权利要求的标号。”
(二)关于专利权人在原审中对游戏服务器的陈述
智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4年3月3日代理词第7页有如下记载:本发明通过过滤器将上述两类人机对话方法有机结合,其中格式化语句被直接分流到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高效运行,自然语言则进入人工智能服务器在对话系统中依据算法进行转化、匹配和理解。
在2014年10月16日二审开庭审理本案的开庭笔录第5页,智臻公司称:“服务器只是说服务内容有所区别,很多服务器在物理上是一体的,在逻辑上是分开的,对话内容和智力问答有连贯性就可以玩游戏,在物理上区分在计算机领域是说不通的,没有必要进行这种区分。”
此外,还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
一、本专利相关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该争议焦点包括如下问题:本专利说明书对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如何通过网络学习来扩充对话数据库、如何实现精确搜索功能、如何检索对话数据库以获得拟人化聊天信息是否充分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9、11中的“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和“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是否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9是否缺少人工智能服务器对应数据库扩充方式这一实现拟人化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中记载的“戏服务器”“过滤器”“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数据库”、权利要求9中记载的“用户找到联机的聊天机器人”、权利要求10中记载的“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的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11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从再审阶段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来看,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即是否充分公开。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是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根本落脚点。根据2001年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节规定,“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上述规定对于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共有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的公开提出不同的要求,是因为公开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和能力范围以内的技术特征要求较低,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和能力范围以外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要求较高。按照上述规定,首先结合本专利文件和审查审查档案来理解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并判断游戏服务器是否属于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一)如何理解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完整内容并结合本案证据,应当认定本专利限定的游戏服务器的功能是通过本专利中描述的格式化语句调用现有的成熟的游戏模块来实现的。主要理由如下:
1.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可知,本专利限定的游戏服务器的功能是通过本专利中描述的格式化语句调用现有的成熟的游戏模块来实现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关于发明目的记载可知,本发明保护的聊天机器人系统有两项功能,一是“用户可以和机器人聊天,但得到的是十分拟人化的对话”,二是用户“可以‘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找信息、做游戏等”。因此,为用户查找信息、做游戏均是本专利保护的聊天机器人系统通过“命令”的方式实现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关于本专利工作流程即“通讯模块用来接收来自于各种方式的用户语句和给用户回话;过滤器用来区分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的命令式语句,或者是自然语言;分别使用查询模块和对话模块来后续处理以生成回复信息或应答对话,并发送给用户”的记载,本专利限定的游戏服务器的游戏功能是通过“命令”的方式实现的,即通过格式化命令语句调用现有的成熟的游戏模块来实现的。在此理解的基础上,苹果公司关于在本专利的整个聊天机器人系统中不存在访问游戏服务器的数据通路的主张不成立。
2.使用格式化语句调用游戏模块来实现游戏功能,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根据智臻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4即(2015)沪科咨知鉴字第16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所附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相关专业文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8-9行记载的智力闯关、智力问答、24点、猜数字等互动游戏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较为常见的互动游戏。苹果公司在无效阶段提交的附件1第21页也记载了通过格式化命令语句完成猜谜游戏的例子,即“猜谜模块390允许用户100与聊天机器人125玩小游戏。聊天机器人125将诸如‘新汽车小游戏的句子识别为触发猜谜模块390的命令。”
3.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本专利虽然基于功能的不同分别列明了游戏服务器与查询服务器,但并没有限定游戏服务器与查询服务器是物理上分离的两个服务器,同一个服务器可以同时具备查询和游戏功能,苹果公司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提交的附件1中的工具箱128就同时具有查询服务器和游戏服务器的功能。
苹果公司主张,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称查询服务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用户提供信息查询,游戏服务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用户提供游戏;在再审阶段,专利权人又主张,查询服务器与游戏服务器是根据服务器的功能进行的分类,将游戏服务器与查询服务器合二为一,上述主张相互矛盾对此,本院认为,查询服务器与游戏服务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为查询信息与提供游戏,是根据服务器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内容或者功能作出的认定;查询服务器与游戏服务器均通过使用格式化命令语句提供服务即实现查询、游戏功能,二者并不矛盾。根据本院查明的智臻公司在原审程序中的陈述,智臻公司在一审时已经提出格式化语句被直接分流到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高效执行的观点,在二审开庭时已经提出服务器在物理上为一体而服务内容可以有区别的观点。智臻公司的上述观点是随着诉讼程序推进中苹果公司与智臻公司诉辩观点的发展而适时提出的。无论智臻公司何时提出,都应当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对游戏服务器与查询服务器的关系及其如何实现游戏功能作出认定。综上,苹果公司的相应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苹果公司主张,被诉决定认为附件1没有单独的查询服务器和单独的游戏服务器,其工具箱128同时具有查询服务器和游戏服务器的功能,因此,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的查询服务器和游戏服务器是单独分别实现的,不同于附件1。本院认为,被诉决定在其后的分析中并没有认定本专利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是本专利具有单独的查询服务器和游戏服务器,而是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过滤器及其相关功能是其区别于附件1的特征。苹果公司的相应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游戏服务器是否属于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对于本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授权审查阶段的陈述,需要综合考虑整个审查过程进行分析。从整体上考量本专利的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本专利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可知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游戏服务器并非是本专利获得授权的原因,游戏服务器并非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主要理由在于:1.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明确表示游戏服务器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该观点也符合信息技术领域所属技术人员的认知,在此情况下,本专利申请不可能因其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具有游戏服务器而获得授权。2.本专利申请人在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补充了许多与过滤器”相关的技术特征,基于本专利申请人的上述较大实质性修改,审查员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授权。3.该认定符合原始权利要求1、4、5的表述。从本专利申请公开的原始权利要求1、4、5可以看出,原始权利要求1强调本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通过人工智能服务器实现用户与聊天机器人的各种对话,游戏服务器并不是其区别特征,也没有限定游戏服务器的连接关系;原始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了过滤器与对话模块、查询模块以及对话模块与人工智能服务器连接、查询模块与查询服务器连接。上述撰写方式及其内容能够反映出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所强调的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即,以过滤器为技术手段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根据区分结果将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从而提高人机对话系统的效率和可用性。这也是审查员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本专利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并使之最终得到授权的技术内容。
苹果公司主张,智臻公司自认游戏服务器是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在此提出一个问题在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并需要判断相关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时,应当以本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自认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判断标准,还是应当结合本专利的记载和现有技术的状况确定。本院认为,应当结合本专利的记载和现有技术的状况来确定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主要理由在于: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自认的区别技术特征有时并不客观,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此的判断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如在本案中,虽然申请人在本专利授权审查阶段曾经表示,游戏服务器和查询服务器是本专利申请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但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明确指出在聊天服务系统中设置游戏服务器是本领域常规设置。2.结合本专利的记载和现有技术的状况确定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本专利是否具备授权条件,符合以公开换保护的专利法立法宗旨,也有助于保证判断结果的客观性和适用不同法条的判断结果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综上,应当认定游戏服务器并不是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三)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在游戏服务器不是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根据前述《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可以不作详细描述。本案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内容可以实现聊天机器人的一端连接用户,另一端连接游戏服务器,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对话,可以使用格式化的命令语句与机器人做互动游戏。因此,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依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确定的内容,即,说明书记载的信息量应当足够充分,或者至少应当提供足够明确的指引,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获知相关的现有技术来具体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院认为,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在聊天服务系统中设置游戏服务器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包括美国专利在内的现有技术也已经公开了在聊天服务系统中设置游戏服务器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获知本领域现有技术的能力,即通过检索现有技术可以实现在聊天机器人系统连接游戏服务器并进行游戏,无须由说明书给出如何连接游戏服务器并进行游戏的具体指引。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苹果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3不足以证明其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游戏功能的主张,二审判决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的认定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四)关于其他问题
如前所述,应当认定本专利限定的游戏服务器的功能是通过本专利中描述的格式化语句调用现有的成熟的游戏模块来实现的。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9中的“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是指,如果是格式化语句,就转发至查询服务器或者游戏服务器;如果是自然语句,则转发至人工智能服务器,该技术特征是清楚的。被诉决定、一审判决对于上述技术特征的认定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对于本专利相关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争议问题,本院赞同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的认定,不再赘述。
二、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根据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附件1公开了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包括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远程计算机120的工具箱128具有多个子例程,包括联系人管理器、预约/提醒管理、天气报告、国际时间、网络搜索、猜谜、一般性聊天等附件1公开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可以对接收的消息“逐词进行解析,以确定整个消息的特征和属性”,具体实现方式是接收的消息与远程计算机120硬盘上存储的预定输入语句模板进行比较,对于重复测试循环后没有发现输入与任何预定模板相匹配的,聊天机器人退出循环并向用户发送一般性消息,相匹配的则运行构造子例程即实现个人消息部分查询、游戏及一般性聊天等功能。也就是附件1中执行人工智能、查询和游戏服务器功能的均是相匹配的“格式化”消息,而不相匹配的“自然语言”是不能到达工具箱128、运行与模板相关联的一般性聊天子例程,以得到用户需要的回复的。可见附件1的检查匹配是将与远程计算机120存储的模板不相匹配的用户输入“过滤”掉,使其退出循环,而不是如本专利的“过滤器”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将区分后的结果转发至不同的服务器,特别是自然语言到人工智能服务器,所以附件1中的对接收的消息逐词进行解析,以确定整个消息的特征和属性”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过滤器”,而且也不足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有关本专利过滤器的技术方案。因此,附件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即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过滤器及其相关功能,也不存在得出过滤器及其相关功能的启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其相对于附件1具有更加显著的技术进步,过滤器区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言,通过人工智能服务器的辨识和语法分析功能及其对应数据库的扩充维护功能,使对自然语言的处理更加智能化,即达到更好的智能聊天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3至8也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苹果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不足以证明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院不予支持其相关主张。
苹果公司主张,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过滤器;根据附件1图2,附件1中的聊天机器人在输入信息与任何预定模板不匹配情况下会向用户给出一般性回复,该功能相当于本专利的人工智能服务器。被诉决定、一审判决均认为,附件1中执行人工智能、查询和游戏服务器功能的均是相匹配的“格式化”消息,本院赞同该认定,具体理由不再赘述。对于苹果公司主张的附件1图2中的一般性回复,本院认为,附件1第0077段是对于图2的一般性回复的介绍,该段记载如下,如果预定模板列表中没有剩下未检查的模板,并且没有发现输入与任何预定模板相匹配,则聊天机器人125退出循环,并且命令225向用户100发送一般性消息,例如“我不明白您在和我说什么”或者一条与输入语句相关的随意对话。根据上述记载,与输入语句相关的随意对话与所举对话例“我不明白您在和我说什么”的性质是一致的,并不能体现拟人化交互对话,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人工智能服务器。苹果公司关于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过滤器的相应主张不能成立。
苹果公司主张,附件1与附件2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完整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附件2公开,苹果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其相应主张不能成立。
苹果公司还主张,人工智能服务器与对话模块是两个不同的模块,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对话模块,只有从属权利要求3限定了对话模块。本院认为,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中的聊天机器人内部模块设置作出的进一步限定,该限定并不影响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价。
综上,智臻公司关于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结论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2935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84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二百元,均由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君丽
审判员 郎贵梅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纪明伟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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